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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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15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宣传文化部,各区教委,燕山教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北京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4年3月15日


北京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我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的通知》《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等政策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以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主要开展以培养兴趣爱好、提高艺术素养和综合素质、推进全民艺术普及为目的的非学历类教育培训。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主要类型包括: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戏剧、曲艺五类。

第三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立德树人,确保公益属性和正确的育人方向。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教学人员及从业人员。

(五)具有充足稳定的培训资金。

(六)具有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条件的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

(七)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目标、培训计划以及符合要求的培训内容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股东应为法人单位或自然人。法人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自然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者应当履行法定出资义务,依法在出资承诺的期限内缴纳注册资金。

(三)举办者由多方组成的,应当签订联合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协议,明确其组织形式、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和义务等,并履行法定程序。

第六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其所开展的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注册资本应当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区域位置、场所面积、培训类型、规模层次等要素相匹配。

第七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载明事项须包括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加强党的建设,其他载明事项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培训和管理活动。

第八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应符合《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有关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应含有“文化艺术培训”字样。

(二)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

(三)未经批准,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中央”“国家”“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未经批准,名称中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学校”“高中”“幼儿园”“进修”“专修”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避免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名称相混淆。

(四)使用简称应符合有关规定;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并规范使用。

第九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制定并完善有关运营管理制度,并确保严格落实。运营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制度:

(一)培训管理制度;

(二)行政管理制度;

(三)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四)教师资质管理、员工管理、学员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六)培训质量考核制度;

(七)财务及资产管理制度;

(八)收费标准及收退费管理制度;

(九)预收资金管理制度;

(十)消防、应急等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  举办者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先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查询并保留公司名称。申请设立线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须依法取得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后,再依法进行法人登记。


第三章  培训场所及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类型、培训内容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一)具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场所的房屋产权清楚,有房屋产权证明,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如系租赁,应依法签署1年及以上的有效协议(或合同)。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所在建筑不得设置在住宅建筑内;原则上不设置集体宿舍;培训对象含有12周岁及以下儿童的文化艺术类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室内培训场地应配备完好的通风换气装备,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二)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场地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美术、音乐、戏曲戏剧、曲艺类同一培训时段内培训场地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舞蹈类同一培训时段内培训场地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三)施行“一证一址”“一证一照”,一个独立法人只能申办“一证”,“一证”只能对应设立“一址”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未经登记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第十二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举办者是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和学员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三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执行标准规范,满足消防安全要求。设置场所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中相关规定要求,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培训场所系租赁的校外培训机构,在与产权单位签订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巡查检查、隐患整改、设施维护、宣传教育、应急处置和疏散演练等工作,全面落实火灾隐患“自知、自查、自改 ”制度,在公共区域明显位置应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培训场所内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覆盖包括教室、休息场所在内的全部重点部位;建立安防视频监控值班监看、信息保存、调用调取、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安防监控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 30日;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与属地接警平台联网。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组建条件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及时建立健全基层组织,加强党的建设,实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培训方向。

(二)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或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代表等组成。应当具有与教学水平相适应的管理能力,较高政治素质。

(三)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行政负责人为机构主要负责人,须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相关培训、管理工作经验,依法行使培训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第十六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内容和规模配备相应比例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七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学及教研人员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学及教研人员须热爱文化艺术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无犯罪记录,遵循学员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二)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学人员不得少于3人,教学人员的姓名、照片、培训班次等信息应在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三)从事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培训的教学和教研人员须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四)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五)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开办培训类型和培训内容相适应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内容应严格遵循党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不得违背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与培训对象年龄、认知程度等相适应的培训课程,选用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等相匹配的培训材料。培训材料的审核、监管、抽查、巡查、存档等相关工作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应当设置独立的财会部门,不具备单独设置财会部门条件的,应当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未设置财会部门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二十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应符合我市的相关规定,采用预付费方式开展经营的,应在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的指导下,自主选择一家北京辖区内商业银行作为存管银行,开立唯一的预付费存管专用账户。在培训机构开立预付资金专用账户之前,不得收取培训课程预付资金,预付资金必须全额存入预付资金专用账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实际开展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业务的机构,需按本标准重新审核准入。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参照此标准执行。

按照本标准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发生变更(备案)、注销等情形的,应先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持变更意见文件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备案)、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及时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和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上对机构主体管理、资金管理、人员管理、材料管理、场地管理等内容完成信息采集。

第二十三条  关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制标准,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标准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2.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受理表

3.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意见书

4.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运营承诺书

5.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的管理工作制度或方案内容


附件1


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设立申请表


单位名称

(拟定)


拟登记地址


拟培训地址

(线下)


拟培训类型


拟定单位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职务


身份证号


拟定单位

行政负责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职务


身份证号


联络人

姓名


身份证号


注册资金

(万元)

机构发起者

自然人/法人


举办者

性 质

企业( ) 事业( ) 社会团体( )

个人( ) 其他( )

申请

材料

清单

以下材料需另附页提交:

1.机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服务对象等);

2.培训服务及产品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大纲、计划、教材及培训进度安排等);

3.主要从业人员介绍(教学人员、教研人员、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姓名、教师资格或专业技术证明,工作经历以及负责事项、无犯罪记录等,并提供教师资格或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4.培训场所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6.合同协议复印件(如场地租赁协议、合作办学办训协议(如有)、器材设备采购清单等);

7.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运营承诺书(附件4);

8.有关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规范的章程、培训管理制度、收费标准及收退费管理制度、消防、应急等安全管理制度)(附件5)。

本人承诺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所需材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愿意承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作出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的相关法律责任。获得审查同意后将按照核准的培训项目开展培训服务活动,依法合规诚信经营,接受监督管理。

申请方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设立申请受理表


机构名称


提交材料

提交人:        电话:     


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意见

受理人:      受理机关(盖章)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3


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

核准意见书

(样例)


××××××××(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你们转交的关于拟设立××××××××申请收悉。经审查,符合申请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为:从事艺术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

该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请申请主体于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到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未按规定时限申请企业设立登记的,不得开展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业务。


××区文化和旅游局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转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一份留存。

附件4


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运营承诺书


为共建良好的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单位将自觉遵守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落实培训管理、收费标准及收退费管理、安全、应急管理等制度。

二、主动公示执教人员的姓名、照片、资质证书编号等信息。

三、严格依法依规执行培训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在培训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

四、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完成培训预付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开立。机构所收预付资金全部进入存管专用账户纳入监管,不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五、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协调一致,严禁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数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90日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六、参照《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七、培训场地和设施应符合安全、质检、消防、环保等标准。

八、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自觉接受家长、学员的监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承诺方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应建立的管理工作制度或方案内容


一、运行管理制度

(一)培训机构运行管理规定或规范(包括: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作息时间及人员录用、公示、考核、奖惩等涉及人员管理方面的规定)

(二)培训大纲、教材及培训计划或方案

(三)培训质量评估或考核规定或规范

(四)培训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工作规定或规范(包括: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等涉及培训保障方面的规定)

(五)党组织建设制度

二、收费标准及收退费管理制度

(一)收费管理制度(包括:专用账户管理、收费明细及标准等涉及收费方面的工作规范)

(二)退费管理制度(包括:退费的范围、标准及流程,退费问题及矛盾解决方案等涉及退费方面的工作规范)

三、消防、应急等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或方案(包括: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防应急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责任及奖惩等涉及安全预防方面的工作制度或方案)

(二)应急处置工作制度或方案(包括:应急情况预判和人员紧急避险、疏散逃生、自救互救以及处置流程等涉及应急救援方面的规定或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