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减”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针对校外培训乱象,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了“对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管起来”“强化线上线下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等重要指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也提出,要加大“教育培训”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法治化是校外培训监管执法的应有之义。行政处罚作为校外培训监管的典型执法方式,其规范化水平集中反映了“双减”过程执法的法治化程度。新出台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近年来“双减”工作取得的诸多成果予以巩固和确认,有效填补了校外培训执法领域的空白。《办法》专章规定“执法监督”,着力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一,上级对下级的内部监督是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办法》明确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强化上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对下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通过建立违法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外培训违法形势分析、案件发生情况、查处情况等逐级上报,既有助于基层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执法常态化,定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又有助于上级主管部门准确把握校外培训中可能存在的违法动向,从而及时部署集中专项整治,对违法乱象“亮剑”执法;还有助于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二,挂牌督办制度是执法监督的重要补充。《办法》规定,对于重大违法案件,上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采用“挂牌督办”的方式,对下级主管部门提出办理要求,并督促其限期完成。一方面,“挂牌督办”有助于实现对校外培训监管的精准监督,有效避免监管泛化和执法拖延的问题,确保下级主管部门端正执法态度,想方设法及时、快速地解决问题。另一方面,重大违法案件一般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牵涉人数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通过挂牌督办制度,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是“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理念的重要体现,确保事事有回应、件件有落实。
第三,社会公众监督是执法监督的有力保障。《办法》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这一规定能够保障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也是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重要体现。同时,能够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将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案情和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
规范执法是校外培训执法的内在生命力,执法监督则是校外培训执法的重要保障。随着“双减”工作持续推进,校外培训治理已经进入新阶段,也对校外培训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办法》积极回应当前校外培训执法中的难点痛点,为各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法可依、严格执法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供给,对于监督和保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教育公平,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推进社会正义,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