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相关法律,依法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制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落实中央“双减”政策精神,完善校外培训监管法律制度体系,推动校外培训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关键举措,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由此,校外培训监管的现代化水平、法治化水平,必将不断提升。
一、促进教育公平,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的典型样本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推动校外培训监管体系的完善,落实中央“双减”决策部署。首先,实现了教育初次分配正义。校外培训执法的有力推进,有助于净化社会教育,确保教育的主场回归学校教育、教育的本质回归公益,缩小教育差距,最大程度上保障受教育机会平等。个人及家庭具有教育选择自由,基于此,教育多样化具有重要价值,《办法》的立法目的开宗明义,“发展素质教育,加强校外培训监管”。《办法》重在使校外培训在法治轨道上运行,通过加强监管来规范和引导校外培训,尤其是强化基础教育的公益性,在此基础上保障公民的教育选择权。其次,教育再分配正义得以深化。教育本身主要是国家提供的公共资源,作为社会教育的校外培训,归根到底需要家庭的支撑,“双减”政策的贯彻落实,有效降低了家庭的教育负担,家庭教育支出回归理性,因相互攀比而造成的跟风式培训现象受到抑制。
二、运用法治方式,深化依法治教的积极探索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出台《办法》,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校外培训改革发展,提升依法治教水平的重要体现。首先,依法治教重在“于法有据”,教育规范体系日益完备、不断细化,从法律、法规、规章到不同层级的政策文件,对不同教育领域均有覆盖。作为部门规章的《办法》,丰富了教育法律制度体系,为依法监管提供更加明确的制度依据,补齐了依法治教的短板。其次,推动教育治理从柔性治理向“刚柔并济”转变,教育规范整体上具有软法特点,依法治教既需要行政指导等柔性方式,也需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刚性手段。随着《办法》的出台,校外培训监管从“行政管理”向“依法治理”转化,推动校外培训领域各方关系的调整、平衡,加快形成校外培训多元共治的新格局。相比于柔性方式,行政处罚这一刚性手段,不仅强化了治理力度,同时使治理程序法定化,弥补了教育法治“重实体轻程序”的缺陷,依法治教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得以协同推进。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制定《办法》,既是对依法治理校外培训的经验总结,也是深化依法治教的有益探索。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践行校外培训监管新使命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问题导向,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回答并指导解决问题是理论的根本任务”。制定《办法》,强化问题导向、实现全过程监管、构建全链条监管,必将在新的舞台上践行新使命。第一,强化问题导向。《办法》强化问题导向,回答并指导解决了教育行政处罚领域存在的“违法所得计算”等难点问题。在立法技术方面,《办法》采用了类型化设置、兜底条款、行政裁量等条款,一揽子解决了基层执法中的有关问题。第二,实现全过程监管。《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指出,“推动政府管理依法进行,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办法》的出台,聚焦校外培训违法行为,是校外培训领域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一环,实现了校外培训领域的全过程监管。第三,构建全链条监管。相比于其它教育领域,校外培训具有明显的多变性、不确定性,对校外培训的有效监管,也具有明显难度。对校外培训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也呈现出诸多新特点,彰显了制度的适应性与创新性。例如,校外培训领域的协同执法、联合执法普遍存在,不同地方还在不断探索执法机制创新;再如,源于校外培训自身的复杂性,作为刚性手段的行政处罚,同时蕴含“从轻”“免罚”等柔性执法策略。《办法》实现了校外培训领域的全链条监管,极大丰富了教育行政处罚的实践样态,有助于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提升。(黑龙江大学校长、教授 王敬波)